誰才擁有呼吸自主權?

2013-08-23   | 林彥光/花蓮慈院一般醫學內科主任
安寧緩和條例修正前,末期病患要撤除維生設備,除了要四代親屬共同簽署同意以外,還要醫院倫理委員會通過。(攝影者:謝自富)
一切,該從哪裡談起呢?2001年,那時我在母校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服務,剛從內科 R1(第一年住院醫師)升 R2(第二年住院醫師),因為當時的我對胸腔科很有興趣,就到「RICU (胸腔內科加護中心)」學習第一線的照顧。

當時衛生署對插管使用呼吸器的病人有一項規定,內容大略是:「如果插管超過二十一天就應做氣切手術,轉呼吸照護中心(RCC)繼續照顧四十二天,再轉呼吸照護病房(RCW) 繼續照顧……」那時我正照顧一名因肺炎併發急性呼吸衰竭的老伯伯,在第一個星期度過死亡的高危險期之後,進入了「拔不了管」的窘境,住院兩個星期後,在主治醫師指示下,我開始「遊說」家屬做「氣切」 。

在當時的臺灣,還沒有發展出「長期照護」和「維護生命品質」的觀念;氣切既然是讓病人活下去的唯一方式,醫師也就順理成章的建議家屬接受,在大多數的情況下,家屬都會接受醫師的建議,但在這個個案上,我卻碰到令人挫折的「抵抗」。

違反命令 遵從良知

老伯伯有兩個篤信佛法的年輕女兒,她們堅決不做氣切,有時在我「曉以大義」之後,她們會軟化接受,但隨後又堅決地反悔。「狀況」就這樣僵持著一個星期,很快,「插管超過二十一天就應做氣切手術」的期限就快到了,令人訝異的是,此時兩個女兒要求帶父親回家,他們說,因為既然「肉身已經敗壞了」,希望在家中請師父助念,讓父親安詳往生淨土。

這對當時也「篤信」西方實證醫學的我而言,是一件真正「荒謬」的事。主治醫師反應更激烈,他說,如果家屬把病人帶回家拔除氣管內管的話,那他就要控告家屬「謀殺」。因為在當時,〈安寧緩和條例〉尚未修正為「可拔管」,一旦插上氣管內管,就沒有任何人可拔除。

林彥光醫師期待「長期照護法」也能早點通過,讓逐漸高齡化的臺灣社會人民都能獲得良善的照護方式,老有所終。(攝影者:謝自富)
在這樣的「僵局」下,每次的會客,就會看到家屬不停的哭,也無法聽任何的解釋。看著伯伯當時的病況發展和家屬的反應,經過幾天的思索,我跟家屬說,「你們就帶伯伯回家吧!」她們一聽,一臉訝異的看著我說:「那拔管怎麼辦?」我說:「我會在下班後,以『個人的朋友』身分跟著救護車到你家幫伯伯拔管。」她們很高興的說謝謝,接著就回家忙「後事」了。

當時的我,違反了主治醫師的命令,遵從了自己的良知,做了自己覺得該做的事。為了「不想解釋」,就去辦理了辭職,辭職後,我就騎著摩托車跟著救護車到伯伯家中。

首次「謀殺」 往生淨土

當我走進伯伯家中,準備從事生平「第一次謀殺」時,在我始料未及之時,救護車司機已經「熟練的」把氣管內管拔掉了。兩個家屬和她們的師父站在客廳,伯伯平靜的躺在地上喘息,「南無阿彌陀佛」的梵唱聲靜靜地流誦在客廳中。

在一片出我意料的結尾後,我跟家屬低聲的告辭,回到家中,開始思考「不做醫生到底還能做些什麼」。兩個星期後,家屬透過同事,送了一片影音光碟給我,附上一小封信謝謝我讓她們的父親回家且往生淨土,並說明光碟的內容是她們的爸爸往生時的瑞像。

我從來沒打開看過光碟的內容,但它給了我某種意義,繼續當醫生。

白袍的省思

有一次,我看到一本書叫做《故事的呼喚》,其中有一句詩:「鮮少有人知道,自己將死於何處,但是,我知道,在一座磚牆臉的醫院裡面。」這首詩支撐了我繼續做下去。

安寧緩和條例修正前,末期病患要撤除維生設備,除了要四代親屬共同簽署同意以外,還要醫院倫理委員會通過。現在,當事人可事先預立意願書,放棄無效的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急救;在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,經一名關係最近的家屬簽署同意即可拔管;若未預立意願書,也無親屬代為同意,則授權醫療團隊判斷。

〈安寧緩和條例〉的「修正」真是一個善法,讓臺灣的醫療人權又跨進一大步,期待「長期照護法」也能早點通過,讓逐漸高齡化的臺灣社會人民都能獲得良善的照護方式,老有所終。

(文:林彥光 本文摘自:《人醫心傳》2013年7月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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